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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四一○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四一○號

聲請人
克隆膠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四八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熊祥雲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游 誼~F0~T40┌──────────────────────────────────────────────────────┐│支票附表: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四一0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中友電子科技股份有│彰化銀行埔心分行 │九十年五月十日│叁萬陸仟柒佰捌拾│PG一0六五六七│││ │限公司黃文鍾│││貳元│八││├─┼─────────┼─────────┼───────────┼────────┼────────┼──┤│2│福登精密工業股份有│中國信託銀行中壢分│九十年四月十五日│叁萬陸仟零玖拾肆│BH0八三三二五│││ │限公司吳錦乾│行││元│四││├─┼─────────┼─────────┼───────────┼────────┼────────┼──┤│3│九德電子股份有限公│中國農民銀行中壢分│九十年五月六日│柒萬捌仟柒佰貳拾│FAE六0一四七│││ │司陳清金│行││捌元│八七││├─┼─────────┼─────────┼───────────┼────────┼────────┼──┤│4│怡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台北商業銀行中壢分│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玖仟叁佰貳拾玖元│QE三六三二四八│││ │司曾東興│行│││一││└─┴─────────┴─────────┴───────────┴────────┴────────┴──┘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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