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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四一九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四一九號
聲 請 人
吳素貞即永大企業社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七一六號公示催告在案,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並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朱敏賢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謝文心~F0~T40┌─────────────────────────────────────────┐│支票附表(金額單位:新台幣元) │├─────────┬───────┬─────┬────────┬────────┤│發 票   人│付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德峰營造股份有限公│華信商業銀行桃│90.03.25 │壹萬玖仟玖佰伍拾│A0000000 ││司 │園分行 │ │叁元 │ │├─────────┼───────┼─────┼────────┼────────┤│同右 │同右 │90.05.25 │同右 │A0000000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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