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四三八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四三八號
- 聲請人
- 登圓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秀碧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五一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一年五月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邱育佩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羅英梅~F0~T40┌──────────────────────────────────────────────────────┐│支票附表: 九十年度催字第一五一一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莒光企業股份有限公│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九十年十月三十日│捌萬叁仟玖佰元 │0000000 │││ │司徐健章│壢分行│││││├─┼─────────┼─────────┼───────────┼────────┼────────┼──┤│2│莒光企業股份有限公│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肆萬肆仟捌佰伍拾│0000000 │││ │司徐健章│壢分行││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