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四四二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四四二號
- 聲請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八七三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有案,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然按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此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五十八條定有明文。經查,系爭如附表所示之票據均為載有受款人之記名票據,而其受款人經聲請人自認為繽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其為繽湛公司之職員,繽湛公司並未將系爭票據轉讓予聲請人,其並非系爭票據之受讓人,故其僅為票據之占有人,並非票據權利人,依據票據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及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僅附表所示之受款人得為公示催告及除權判決之聲請,聲請人不得以自己之名義聲請公示催告及除權判決,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七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田玉芬
~B法院書記官 羅椀文~F0~T40┌──────────────────────────────────────────────────────┐│支票附表: 九十年度催字第八七三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分秒間鐘錶行王碧胃│台北銀行桃園分行 │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貳拾萬貳仟元│TY二0四一七四│││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