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四七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6 月 2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四七二號 聲 請 人 和鍥精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英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一九三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一年六月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熊祥雲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B法院書記官 游 誼 ~F0 ~T40 ┌──────────────────────────────────────────────────────┐ │支票附表: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四七二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中國信託商銀桃園分│九十年八月五日 │叁拾伍萬玖仟零柒│BT0五六四八四│ │ │ │司黃恆俊 │行 │ │拾元 │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