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0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五四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6 月 2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五四號
聲 請 人
克隆膠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四五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管靜怡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趙芳媞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四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四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