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五四號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五四號
- 聲 請 人
- 克隆膠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四五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管靜怡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趙芳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