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五五二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五五二號
- 聲請人
- 谷茂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五三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 邱瑞祥~B法官 文衍正~B法官 陳心婷
法院書記官 黃文琪~F0~T40┌──────────────────────────────────────────────────────┐│證券附表: 九十一年除字第五五二號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鴻惠企業有限公司李│大眾商業銀行長庚分│九十年八月十日│柒仟叁佰陸拾叁元│0000000 │││ │陳勢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