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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五五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1 年 07 月 31 日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谷茂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五五二號 聲 請 人 谷茂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五三七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 邱瑞祥 ~B法   官 文衍正 ~B法   官 陳心婷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   日 法院書記官 黃文琪 ~F0 ~T40 ┌──────────────────────────────────────────────────────┐ │證券附表:                          九十一年除字第五五二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鴻惠企業有限公司李│大眾商業銀行長庚分│九十年八月十日    │柒仟叁佰陸拾叁元│0000000 │  │ │ │陳勢津      │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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