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五五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五五二號 聲 請 人 谷茂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五三七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 邱瑞祥 ~B法 官 文衍正 ~B法 官 陳心婷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 日 法院書記官 黃文琪 ~F0 ~T40 ┌──────────────────────────────────────────────────────┐ │證券附表: 九十一年除字第五五二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鴻惠企業有限公司李│大眾商業銀行長庚分│九十年八月十日 │柒仟叁佰陸拾叁元│0000000 │ │ │ │陳勢津 │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