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五五三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五五三號
- 聲請人
- 雷宇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簡美君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四三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劉佩宜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徐永本~F0~T40┌──────────────────────────────────────────────────────┐│支票附表: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冠逸工業股份有限公│寶島銀行中壢分行 │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壹拾伍萬元 │CA九七七六七○│││ │司 │ ││ │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