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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五五三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五五三號

聲請人
雷宇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簡美君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四三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劉佩宜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徐永本~F0~T40┌──────────────────────────────────────────────────────┐│支票附表: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冠逸工業股份有限公│寶島銀行中壢分行 │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壹拾伍萬元 │CA九七七六七○│││ │司 │ ││ │八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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