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五五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五五三號 聲 請 人 雷宇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簡美君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四三四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劉佩宜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徐永本 ~F0 ~T40 ┌──────────────────────────────────────────────────────┐ │支票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冠逸工業股份有限公│寶島銀行中壢分行 │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壹拾伍萬元 │CA九七七六七○│ │ │ │司 │ │ │ │八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