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五九五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五九五號
- 聲請人
- 博浩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九七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 邱瑞祥~B法官 呂仲玉~B法官 陳心婷
法院書記官 黃文琪~F0~T40┌──────────────────────────────────────────────────────┐│證券附表: 九十一年除字第五九五號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博浩實業有限公司胡│亞太商業銀行南崁分│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壹拾玖萬肆仟貳佰│AB五一二五四六│││ │博雄│行││伍拾元│一││├─┼─────────┼─────────┼───────────┼────────┼────────┼──┤│2│博浩實業有限公司胡│亞太商業銀行南崁分│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貳拾萬伍仟柒佰伍│AB五一二五四六│││ │博雄│行││拾元│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