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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六二七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7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六二七號

聲請人
得鑫鍛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麗秀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0二四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 官 郭琇玲~B法 官 潘進柳~B 法 官 許炎灶

~B 法院書記官 蘇 萱~F0~T40┌──────────────────────────────────────────────────────┐│支票附表: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鴻福企業社陳俊彥 │桃園郵局第十二支局│九十年八月十日│壹拾陸萬貳仟伍佰│A0000000│││ ││││肆拾壹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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