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六四六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六四六號
- 聲請人
- 許文昇即鼎昇企業社
- 送達代收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一三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 邱瑞祥~B法官 呂仲玉~B法官 陳心婷
法院書記官 黃文琪~F0~T40┌──────────────────────────────────────────────────────┐│證券附表: 九十一年除字第六四六號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友締電子有限公司張│台灣中小企銀南崁分│九十年九月十日│貳萬捌仟柒佰叁拾│AYO五八0八五│││ │金煌│行││叁元│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