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六四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8 月 1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六四六號 聲 請 人 許文昇即鼎昇企業社 送達代收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一三一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 邱瑞祥 ~B法 官 呂仲玉 ~B法 官 陳心婷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六 日 法院書記官 黃文琪 ~F0 ~T40 ┌──────────────────────────────────────────────────────┐ │證券附表: 九十一年除字第六四六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友締電子有限公司張│台灣中小企銀南崁分│九十年九月十日 │貳萬捌仟柒佰叁拾│AYO五八0八五│ │ │ │金煌 │行 │ │叁元 │六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