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七一八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七一八號
- 聲請人
- 新本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送達代收人
-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八九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管靜怡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趙芳媞~F0~T40┌──────────────────────────────────────────────────────────┐│支票附表: │├─┬──────────┬────────┬─────────┬───────┬─────────┬────┬───┤│編│ 發 票 人 │ 付款人 │ 受 款 人 │ 票面金額 │ 支 票 號 碼 │發票日 │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1│ 東申實業有限公司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 新本企業有限公司 │ 五萬七千元 │AA0000000│90.11.17│ ││ │ 王金 │ 龜山分行│ 丙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