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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七一八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8 月 1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七一八號

聲請人
新本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八九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管靜怡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趙芳媞~F0~T40┌──────────────────────────────────────────────────────────┐│支票附表: │├─┬──────────┬────────┬─────────┬───────┬─────────┬────┬───┤│編│ 發 票 人 │ 付款人 │ 受 款 人   │ 票面金額 │ 支 票 號 碼 │發票日 │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1│ 東申實業有限公司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 新本企業有限公司 │ 五萬七千元 │AA0000000│90.11.17│ ││ │ 王金  │ 龜山分行│ 丙 ○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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