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七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3 月 1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七二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四二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林信旭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美年 ~F0 ~T48 ┌──────────────────────────────────────────────────┐ │股票附表: 九十年度催字第四二三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1│金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八九─NX─0000000─│ │ │捌佰陸拾│ │ │ │ │九 │ │ │貳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