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七四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七四五號 聲 請 人 美商美國新美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許哲榮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六七七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 邱瑞祥 ~B法 官 朱敏賢 ~B法 官 張明儀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法院書記官 黃文琪 ~F0 ~T40 ┌──────────────────────────────────────────────────────┐ │支票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捷晟股份有限公司楊│上海商業銀行桃園分│九十年十月十五日 │肆拾肆萬肆仟壹佰│YB八0一五一四│ │ │ │敏捷 │行 │ │壹拾肆元 │一 │ │ ├─┼─────────┼─────────┼───────────┼────────┼────────┼──┤ │2│捷晟股份有限公司楊│上海商業銀行桃園分│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 │叁佰零伍萬捌仟玖│YB八0一五一四│ │ │ │敏捷 │行 │ │佰貳拾叁元 │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