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八六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9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八六七號 聲 請 人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一二二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黃若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劉德壽 ~F0 ~T40 ┌──────────────────────────────────────────────────────┐ │支票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銘頡企業有限公司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大│九十年七月三日 │壹萬貳仟捌佰肆拾│AY0一一四七七│ │ │ │ │園分行 │ │元 │四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