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6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八六七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9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八六七號

聲請人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一二二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黃若美

~B法院書記官 劉德壽~F0~T40┌──────────────────────────────────────────────────────┐│支票附表: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銘頡企業有限公司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大│九十年七月三日  │壹萬貳仟捌佰肆拾│AY0一一四七七│││ │ │園分行││元 │四 ││└─┴─────────┴─────────┴───────────┴────────┴────────┴──┘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