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八八五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八八五號
- 聲請人
- 金龍端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四四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管靜怡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趙芳媞~F0~T40┌──────────────────────────────────────────────────────────┐│支票附表: │├─┬──────────┬────────┬─────────┬───────┬─────────┬────┬───┤│編│ 發 票 人 │ 付款人 │ 受 款 人 │ 票面金額 │ 支 票 號 碼 │發票日 │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1│ 全漢企業股份有限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 金龍端子有限公司 │ 三萬一千一百 │A0000000號│90.6.5 │ ││ │ 公司 鄭雅仁 │ 桃園分行│ │ 六十五元 │ │ │ │├─┼──────────┼────────┼─────────┼───────┼─────────┼────┼───┤│2│ 全漢企業股份有限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 金龍端子有限公司 │ 八萬五千元 │A0000000號│90.6.5 │ ││ │ 公司 鄭雅仁 │ 桃園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