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九○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九○五號 聲 請 人 賴秋火即鴻升企業社 代 理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二0五九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管靜怡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趙芳媞 ~F0 ~T40 ┌──────────────────────────────────────────────────────────┐ │支票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面金額 │ 支 票 號 碼 │發票日 │ 備考 │ │號│ │ │ │ (新台幣) │ │ │ │ ├─┼──────────┼────────┼─────────┼───────┼─────────┼────┼───┤ │1│ 恒川實業股份有限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 鴻升企業社 │三萬一千五百元│AY0000000│90.12.5 │ │ │ │ 公司 楊陳阿桃 │ 大園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