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九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2 月 2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九二號 聲 請 人 甲○○即瑞晟企業社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二一八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審判長法 官 郭琇玲 ~B 法 官 林望民 ~B 法 官 許炎灶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B 法院書記官 蘇 萱 ~F0 ~T40 ┌──────────────────────────────────────────────────────┐ │支票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昇晉股份有限公司葉│第一商業銀行大湳分│九十年二月十二日 │壹拾伍萬叁仟叁佰│QA九四一0九八│ │ │ │敏清 │行 │ │元 │一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