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九七四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九七四號
- 聲請人
- 詠致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二0一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 邱瑞祥~B法官 熊祥雲~B法官 張明儀
法院書記官 黃文琪~F0~T40┌──────────────────────────────────────────────────────┐│支票附表: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協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中│九十年十一月二日│壹萬叁仟陸佰元 │AT三一三九二九│││ │司│壢分行│││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