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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二一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03 月 08 日
  • 法定代理人
    謝東宏

  • 原告
    宏季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二一八號 聲 請 人 宏季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東宏 右當事人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五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 左: 主   文 原裁定附表票面金額中關於「柒萬貳仟參佰貳拾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柒萬貳仟參 佰貳拾肆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二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與原本有主文所示不符之情形,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張天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八   日 ~B法院書記官 羅英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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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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