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6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二八四號

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8 月 1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二八四號

聲請人
邑夫國際公關顧問有限公司
聲請人
?
法定代理人
王蔚君

?

右聲請人因遺失票據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十一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孫惠琳

~B書記官 蔡紫凌本裁定連同附表應即送登新聞紙,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後,三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

~F0~T40┌──────────────────────────────────────────────────────┐│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二八四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邑夫國際公關顧問有│上海商銀中壢分行 │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貳佰伍拾萬元│CLA0七九三七│││ │限公司││││二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五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催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