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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六0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10 月 20 日

  • 當事人
    甲○○因遺失票據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六0八號 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因遺失票據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票據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起七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 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票據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票據。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票據,本院將宣告該票據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張明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 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   日 ~B書記官 楊由漢 附記: 一、請於主文第二項所示期間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份不必刊 登),並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未遵期刊登,視 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 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刊登新聞紙滿四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 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F0 ~T40 ┌──────────────────────────────────────────────────────┐ │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六0八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傅雯惠天翔輪胎行 │聯邦銀行內壢分行 │九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捌仟捌佰貳拾伍元│UC七0一一八六│  │ │ │         │         │           │        │0       │  │ ├─┼─────────┼─────────┼───────────┼────────┼────────┼──┤ │2│陳忠義      │聯邦銀行健行分行 │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  │壹萬壹仟捌佰元 │UC五五九九三九│  │ │ │         │         │           │        │一       │  │ ├─┼─────────┼─────────┼───────────┼────────┼────────┼──┤ │3│黎萬耀      │新竹商銀埔心分行 │九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玖萬壹仟陸佰元 │AA三三七八四一│  │ │ │         │         │           │        │七       │  │ ├─┼─────────┼─────────┼───────────┼────────┼────────┼──┤ │4│鵬程輪胎行汪國斌 │新竹商銀龍潭分行 │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日  │壹萬壹仟肆佰元 │0000000 │  │ ├─┼─────────┼─────────┼───────────┼────────┼────────┼──┤ │5│范煥智      │新竹商銀山子頂分行│九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捌仟元     │AA三三七七八五│  │ │ │         │         │           │        │七       │  │ ├─┼─────────┼─────────┼───────────┼────────┼────────┼──┤ │6│陳昭雄      │新竹商銀山子頂分行│九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捌仟捌佰元   │0000000 │  │ ├─┼─────────┼─────────┼───────────┼────────┼────────┼──┤ │7│嘉一輪胎行游銘偉 │新竹商銀中壢分行 │九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陸仟叁佰元   │AA三四四三六五│  │ │ │         │         │           │        │一       │  │ ├─┼─────────┼─────────┼───────────┼────────┼────────┼──┤ │8│張旭齡      │土地銀行石門分行 │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日  │壹萬捌仟陸佰元 │BCB0六一0八│  │ │ │         │         │           │        │四三      │  │ ├─┼─────────┼─────────┼───────────┼────────┼────────┼──┤ │9│徐名福      │華南銀行觀音分行 │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  │壹萬叁仟伍佰元 │FC三六九三六七│  │ │ │         │         │           │        │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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