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六0八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六0八號
- 聲請人
- 甲○○
聲請人因遺失票據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票據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起七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票據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票據。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票據,本院將宣告該票據為無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張明儀
~B書記官 楊由漢附記:
一、請於主文第二項所示期間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份不必刊登),並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未遵期刊登,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刊登新聞紙滿四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F0~T40┌──────────────────────────────────────────────────────┐│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六0八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傅雯惠天翔輪胎行 │聯邦銀行內壢分行 │九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捌仟捌佰貳拾伍元│UC七0一一八六│││ │││││0││├─┼─────────┼─────────┼───────────┼────────┼────────┼──┤│2│陳忠義│聯邦銀行健行分行 │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壹萬壹仟捌佰元 │UC五五九九三九│││ │││││一││├─┼─────────┼─────────┼───────────┼────────┼────────┼──┤│3│黎萬耀│新竹商銀埔心分行 │九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玖萬壹仟陸佰元 │AA三三七八四一│││ │││││七││├─┼─────────┼─────────┼───────────┼────────┼────────┼──┤│4│鵬程輪胎行汪國斌 │新竹商銀龍潭分行 │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日│壹萬壹仟肆佰元 │0000000 ││├─┼─────────┼─────────┼───────────┼────────┼────────┼──┤│5│范煥智│新竹商銀山子頂分行│九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捌仟元│AA三三七七八五│││ │││││七││├─┼─────────┼─────────┼───────────┼────────┼────────┼──┤│6│陳昭雄│新竹商銀山子頂分行│九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捌仟捌佰元│0000000 ││├─┼─────────┼─────────┼───────────┼────────┼────────┼──┤│7│嘉一輪胎行游銘偉 │新竹商銀中壢分行 │九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陸仟叁佰元│AA三四四三六五│││ │││││一││├─┼─────────┼─────────┼───────────┼────────┼────────┼──┤│8│張旭齡│土地銀行石門分行 │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日│壹萬捌仟陸佰元 │BCB0六一0八│││ │││││四三││├─┼─────────┼─────────┼───────────┼────────┼────────┼──┤│9│徐名福│華南銀行觀音分行 │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壹萬叁仟伍佰元 │FC三六九三六七│││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