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全聲字第一○五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全聲字第一○五號
- 聲請人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即債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丙○○
- 送達代收人
- 乙○○
- 相對人
- 弘橋實業有限公司
- 即債務人
- 設台北市○○○路○段二六一號
- 法定代理人
- 甲○○ 住台北縣永和市○○街七三號
右當事人間假處分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處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五日所為之九十二年度全字第一0三0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五百三十三條,於假處分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以九十二年度全字第一0三0號裁定准予假處分,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撤銷該假處分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三條、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三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管靜怡
~B法院書記官 趙芳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