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全聲字第三○○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全聲字第三○○號
- 聲請人
- 長源電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送達代收人
- 乙○○○
- 相對人
- 嘉通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設台北市○○區○○街一一八號四樓
- 法定代理人
- 丙○○ 住同
右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所為之九十年度全字第四九○二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定有明文。又上開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同法第五百三十三條前段亦有明文可參。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以九十一年度全字第四九○二號裁定准予假處分乙節,業據本院調閱該案卷宗屬實。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處分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三條前段、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三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朱敏賢
~B法院書記官 謝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