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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勞訴更字第一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5 月 1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勞訴更字第一號

原告
辛○○
原告
申○○
原告
辰○○
原告
午○○
原告
庚○○
原告
丙○○
原告
未○○
原告
天○○
原告
卯○○○
原告
癸○○
原告
乙○○
原告
甲○○
原告
壬○○
原告
丁○○
原告
亥○○
原告
酉○○
原告
巳○○
原告
戊○○
原告
寅○○
原告
子○○
原告
己○○
原告
戌○○
原告
地○○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清浩律師
被告
穩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一四二巷一一號
兼法定代理人
丑○○ 住台北縣板橋市○○○路○段一四二巷五號六樓之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本件事實尚欠明瞭,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請原告具狀陳述,所列計算資遣費附表各原告薪資如何算出?(舉例說明:原告辛○○八十九年十月份薪資,依原告表列為三萬五千二百九十三元,惟依原告提出存摺帳項登記資料僅可看出八十九年十月間原告辛○○曾領得薪資七千元,餘款收入登載何處?另原告庚○○九十年四月份薪資與表列不符,原告未○○八十九年十一月份薪資也與轉帳資料不符,餘尚有多名原告或資料欠缺,或有計算不符情形,何故?又欠缺勞健保資料者,該部分收入是否即不計入薪資,抑或另有計算標準?請提出計算依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勞工法庭~B法官 管靜怡

~B法院書記官 趙芳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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