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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職災工資補償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11 月 28 日

  • 當事人
    丙○○聯欣安全衛生顧問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二○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陳祖德律師 複 代理人  劉士昇律師 被   告  聯欣安全衛生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災工資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一、本件事實尚欠明瞭,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上午 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二、請原告陳報其所經營彩券行名稱、有無營利事業登記、設立時間等資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勞工法庭 ~B法   官 管靜怡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B法院書記官 趙芳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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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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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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