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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三三號

給付職災補償費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三三號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陳祖德律師
被告
盛欣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災補償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事實尚欠明瞭,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大樓辦公室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勞工法庭~B法官 管靜怡

~B法院書記官 趙芳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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