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五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五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豪廷工程有限公司
- 兼右上訴人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因本院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五0號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壹佰肆拾捌萬柒仟零叁
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叁仟陸佰貳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勞工法庭
法院書記官 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