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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五0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潘進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五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豪廷工程有限公司
兼右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因本院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五0號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壹佰肆拾捌萬柒仟零叁

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叁仟陸佰貳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勞工法庭

法院書記官 卓清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七   日

                        法   官 潘進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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