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司字第一四五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司字第一四五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冠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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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當事人間請求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起展延至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四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此於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就任為相對人之清算人,並經鈞院以九十一年度司字第一六七號函准予備查,惟因稅捐單位尚未核定相對人公司於清算期間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故使聲請人無法於期限內完成清算工作,前曾聲請展期清算至九十二年十月十四日止,為此,再聲請展延六個月期限等語。本院爰審酌稅捐單位核定相對人營利事業所得稅所需時間較長,准本件清算程序自九十二年四月十五日起展延至九十三年十月十四日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潘進柳
~B法院書記官 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