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司字第一五六號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司字第一五六號
- 聲 請 人
- 張久男(即瑞士商迪吉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 代 理 人 陳長文律師
- 右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指定張久男為瑞士商迪吉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程序費用由瑞士商迪吉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二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瑞士商迪吉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程序,業經完結,爰依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二條之規定,聲請指定張久男為簿冊文件保存人,以利保管,並提出帳冊保管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就任同意書等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八十八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劉佩宜
~B書記官 吳仁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