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司字第六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管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5 月 12 日
- 當事人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司字第六四號 聲 請 人 甲○○ (揚智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相 對 人 祐安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右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指定甲○○為祐安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祐安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 由清算人及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二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祐安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程序,業經聲報清算完結,並經將清 算期內之收支表及損益表報送在案,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 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為此聲請指定甲○○為保存人,以利保管,並提出清算 期間收支表、清算期間損益表、清算後財產目錄、監察人審查報告書、股東臨時 會會議紀錄、清算申報書、剩餘財產分配表等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八十八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文衍正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 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李劍龍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司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