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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司字第七一號

展期清算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5 月 0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司字第七一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宏保環保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右當事人間請求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起展延至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宏保環保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一百十三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相對人宏保環保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相對人於進行清算程序期間,經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始申報債權,且因相對人之資產不足以清償債權,遂於九十二年四月四日向本院聲請破產,因此,致相對人無法如期於六個月內完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准予展期等語,並提出本院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桃院棋民忠九十一司字第二○八號准予聲報清算人備查函、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函及民事聲請狀各一份(均影本)為證。本院爰審酌相對人現經聲請破產事件之相關程序進行所需時間較長,爰依前開規定,准本件清算程序自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起展延至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止(註:清算人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就任,原應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之六個月內清算完結)。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王美玲

~B法院書記官 王順天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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