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小上字第一○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15 日

  • 當事人
    甲○○北二高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小上字第一○一號 上 訴 人 甲○○ 被 上訴人 北二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義祥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六日本院桃園簡易庭九 十二年度桃小字第一一九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 之聲明;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 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前開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 二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下同)九十二年四月四日提出之上訴狀並未記載對於第一審 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經本院於同年十月三十一日裁定 命上訴人於五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十一月十四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憑。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 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審判長法官 邱瑞祥 ~B法   官 管靜怡 ~B法   官 劉佩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吳仁心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小上…」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