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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智字第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潘進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智字第2號

原告
甲○○
被告
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舜文
被告
來實鋼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頂煌
被告
強實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成偉
法定代理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富山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錦樹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魏妁瑩律師
被告
銘賢五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賢
1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就舉發第000000000 號專利案審理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就舉發第000000000 號專利案審理原告之發明專利權(專利證第62816 號)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進柳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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