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智字第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智字第2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舜文
- 被告
- 來實鋼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頂煌
- 被告
- 強實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成偉
- 法定代理人
- 樓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蕭富山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劉錦樹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魏妁瑩律師
- 被告
- 銘賢五金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明賢
- 1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就舉發第000000000 號專利案審理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就舉發第000000000 號專利案審理原告之發明專利權(專利證第62816 號)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