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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智字第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潘進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智字第2號

原告
甲○○
被告
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法定代理人
戊○○
被告
來實鋼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告
強實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
十號一
法定代理人
丙○○
法定代理人
一號六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錦樹律師
複代理人
蕭富山律師
複代理人
魏妁瑩律師
被告
銘賢五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94年6 月1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就舉發第000000000 號專利案審理原告之發明專利是否成立為據,經於民國94年6 月17日裁定命在該件舉發案終結以前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

二、按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法院應就其主張或抗辯有無理由自為判斷,不適用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商標法、專利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其他法律有關停止訴訟之規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第1 項定有明文,該法已於民國97年7 月1 日施行,故本院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之。

三、又被告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戊○○,其已於97年9 月18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有聲明承受訴訟狀一紙可參,故應由其承受訴訟並續行本件訴訟,併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以上裁定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進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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