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智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17 日
- 法官潘進柳
- 法定代理人戊○○、丁○○、丙○○、一號六、乙○○
- 原告甲○○
- 被告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樓、來實鋼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強實企業有限公司法人、十號一、銘賢五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智字第2號原 告 甲○○ 被 告 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戊○○ 被 告 來實鋼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強實企業有限公司 十號一 法定代理人 丙○○ 一號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錦樹律師 複 代理人 蕭富山律師 魏妁瑩律師 被 告 銘賢五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94年6 月1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就舉發第000000000 號專利案審理原告之發明專利是否成立為據,經於民國94年6 月17日裁定命在該件舉發案終結以前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 二、按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法院應就其主張或抗辯有無理由自為判斷,不適用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商標法、專利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其他法律有關停止訴訟之規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第1 項定有明文,該法已於民國97年7 月1 日施行,故本院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之。 三、又被告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戊○○,其已於97年9 月18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有聲明承受訴訟狀一紙可參,故應由其承受訴訟並續行本件訴訟,併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進柳 以上裁定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書記官 李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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