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續字第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續字第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亞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3年10月18日本院九十二年度續字第三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第二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一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在第一審受勝訴判決之當事人,自無許其提起上訴之理」,且「上訴須對於原判決所宣示之主文為之,若說明主文之理由雖於當事人有所不利,因無裁判效力,即與該當事人之權利義務初無所妨,自不容對之提起上訴」,以上有最高法院二十二年上字第三五七九號、十八年上字第一八八五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固於法定期限內對本院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本院前開第一審判決乃宣示「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屬原告敗訴判決,亦即上訴人即被告乃或全部勝訴判決,則核諸前開判例說明,上訴人自無許提起上訴之理,是以本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