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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九二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九二號

聲請人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相對人
大舜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原設桃
相對人
現應受
法定代理人
丙○○ 原住同

            現應受

右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對相對人所發台北世貿郵局第二八八號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遵本院八十五年度全聲字第五一號假扣押裁定對聲請人提存擔保金後對相對人動產為執行假扣押,嗣聲請人撤回假扣押之執行,並撤銷假扣押裁定,為領回擔保金而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對相對人以台北世貿郵局第二八八號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因相對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丙○○均遷移新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戶籍謄本一紙、存證信函一紙及回執二紙為證。經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張天民

~B法院書記官 羅椀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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