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一○○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一○○號
- 聲請人
- 皓啟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歆葉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柒仟捌佰伍拾陸元,及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歆葉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四二三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七千一百六十七元(聲請人誤植為七千一百六十五元)外,另有第一審送達費用六百八十九元,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賴惠慈
~B法院書記官 王曉雁~F0~T40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項 目 │ 金 額(新台幣) │ 備 註 │ ├─────────────┼─────────────┼──────────┤ │裁 判 費 │7167 │含支付命令聲請費用 │ ├─────────────┼─────────────┼──────────┤ │第一審郵票費用 │ 689 │含支付命令送達費用 │ ├─────────────┼─────────────┼──────────┤ │共 計 │7856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