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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一二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4 月 1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一二號

聲請人
歐億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貲億
相對人
永立昌電氣工程有限公司
相對人
法定代理人
李淑滿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玖仟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八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王美玲

~B法院書記官 王順天~T40~F0┌──────────────────────────────────────┐│附 計 算 書│├───────────┬──────────────┬───────────┤│項目│金 額(新台幣:元)│備註│├───────────┼──────────────┼───────────┤│一、第一審裁判費│一八六六○元 ││├───────────┼──────────────┼───────────┤│二、第一審送達郵票│二三八元 │ │├───────────┼──────────────┼───────────┤│三、本裁定送達郵票  │一○二元 ││├───────────┼──────────────┼───────────┤│合計│一九○○○元  ││└───────────┴──────────────┴───────────┘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四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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