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二三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二三號
- 聲請人
- 大能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桃園縣大園鄉公所
- 法定代理人
-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桃園縣大園鄉公所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參仟壹佰陸拾貳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八七八號判決,嗣經台灣高等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第一審送達郵費收入新臺幣(下同)三百四十元郵費,且已經將本案剩下之一百七十元轉入本件之郵費,應予剔除外,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張益銘
~B法院書記官 卓清和~T40~F0┌──────────────────────────────────────┐│附 計 算 書 │├───────────┬──────────────┬───────────┤│項目│金 額(新臺幣:元) │備註│├───────────┼──────────────┼───────────┤│一、第一審裁判費│ 一萬二千八百五十五元 │ │├───────────┼──────────────┼───────────┤│二、第一審送達郵票│ 一百七十元 ││├───────────┼──────────────┼───────────┤│三、本件送達郵票 │ 一百三十七元 ││├───────────┼──────────────┼───────────┤│合計│ 一萬三千一百六十二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