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2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五七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6 月 1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五七號

聲請人
暐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
鎮江營造有限公司
送達代

            設桃園

  兼法定代理人甲○○ 住同右

右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移送前來(九十二年度聲字第

五一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存字第三四0四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陸萬參仟元,准予返還。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一百零六條,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前遵鈞院九十一年度全字第六三0七號民事裁定,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提存所提存新台幣六萬三千元,而聲請對相對人為假扣押在案。茲因聲請人業已撤銷前揭假扣押裁定及撤回假扣押執行,並以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於二十日內行使權利,相對人迄未行使權利,自得請求返還擔保金等語,並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同意書、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通知、撤銷假扣押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存證信函暨郵件回執、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戶籍謄本等件(以上均影本)及郵件回執原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六三0七號、九十一年度全聲字第三六四號卷宗核閱屬實。另相對人迄未行使權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參,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熊祥雲

~B法院書記官 林韡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六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