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九四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九四號
- 聲請人
- 三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至億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右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有債務不履行及損害賠償糾紛,因此有為解除契約意思表示送達相對人之必要,然相對人之公司事務所在地為桃園縣桃園市○○○街六一號八樓,並未遷移,但聲請人對於該事務所為送達,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公司基本資料查詢一紙、存證信函一紙、退回信封一紙及戶籍謄本一紙為證。
二、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其所提出之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存證信函及退回信封等件相符,惟按民法第九十八條規定: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而相對人為有限公司,係法人,依據公司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及民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對外應由董事長乙○○代表相對人公司,即代法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而乙○○之住所為桃園縣楊梅鎮○○路一八五號,此有戶籍謄本一紙為證,與相對人公司事務所地不同,聲請人僅向相對人公司所在地桃園縣桃園市○○○街六一號八樓寄發存證信函解除契約,遭受退件,即遽為公示送達之聲請,自有未洽,應不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田玉芬
~B法院書記官 羅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