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3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五一三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五一三號

聲請人
桃園市公所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許朝財 律師
相對人
康德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法定代理人
王吉勝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第二審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陸佰叁拾柒萬貳仟貳佰壹拾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經本院八十七年重訴字第二四七號、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重上字第二九五號、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二四號判決確定,其第二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前揭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應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朱敏賢

~B法院書記官 謝文心~T40~F0┌──────────────────────────────────────┐│附 計 算 書│├───────────┬──────────────┬───────────┤│項目│金 額(單位:新台幣) │備註│├───────────┼──────────────┼───────────┤│一、第二審裁判費│0000000元 │ │├───────────┼──────────────┼───────────┤│二、第二審送達郵票│1603元 │退郵97元├───────────┼──────────────┼───────────┤│三、本件裁定送達郵票 │68元 ││├───────────┼──────────────┼───────────┤│合計│0000000元 ││└───────────┴──────────────┴───────────┘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七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