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四七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四七號
- 聲請人
- 乙○○
- 代理人
- 張清浩律師
- 相對人
- 瑞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壹仟玖佰壹拾參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勞訴字第二六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九十一。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勞工法庭~B法官 文衍正
~B法院書記官 李劍龍~F0~T40計算書┌─────────────┬─────────────┬──────────┐│項目 │ 金額 (新台幣) │ 備註 │├─────────────┼─────────────┼──────────┤│裁判費│ 一一六九七 │ │├─────────────┼─────────────┼──────────┤│第一審郵票費用│ 一三二六 │ │├─────────────┼─────────────┼──────────┤│本件程序郵票費用│ 六八 │ │├─────────────┼─────────────┼──────────┤│共計│ 一三○九一 │ │├─────────────┼─────────────┼──────────┤│相對人應負擔金額 │ 一一九一三 │13091x0.91=119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