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0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七三二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七三二號

聲請人
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乙○○
相對人
勵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景堂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與第三人振明營造有限公司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裁全字第五八五三號民事假扣押裁定代位第三人振明營造有限公司提供新台幣柒拾萬元擔保金並撤銷假扣押,並以本院九十年度存字第三三八0五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嗣相對人與第三人振明營造有限公司間之本案訴訟確定後,經聲請人定期二十日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相對人乃向台灣士林法院對聲請人訴請損害賠償,嗣經判決聲請人勝訴確定,爰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經查,本件聲請人係依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裁全字第五八五三號假扣押裁定供擔保一事,經本院調閱本院九十年度存字第三三八0五號提存事件卷附提存書一紙及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裁全字第五八五三號民事假扣押裁定書影本一紙查核屬實,本件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自應由命供擔保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本院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張天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B法院書記官 羅椀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