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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七六三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七六三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美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務人
?
法定代理人
徐慶發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詹宣勇 住
送達代收人
張金享 住

右當事人間就本院九十一年度全字第四九六六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

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向鈞院聲請以九十一年度全字第四九六六號民事裁定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等語。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所謂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如本案已繫屬於法院或經法院判決確定(包括已取得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之情形)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最高法院七十七年度台抗字第三二號裁定可資參照)。經查,相對人向本院聲請假扣押聲請人財產之事實,固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九十一年度全字第四九六六號假扣押卷宗及九十一年度執全字第二三三四號民事執行卷宗核閱無訛,惟相對人以同一事由,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日向本院請求對聲請人發支付命令(本院九十年度促字第五五六八三號),命清償新臺幣五千五百萬元及自九十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三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經聲請人收受上開支付命令後,未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而確定,此業經本院調取九十年度促字第五五六八三號支付命令卷宗核閱無誤,揆諸首開說明,其本案即視同起訴且已確定,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再行起訴,自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張明儀

~B法院書記官 黃文琪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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