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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八七號

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1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八七號

聲請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相對人
伸地威實業有限公司
相對人
設桃
兼法定代理人
丁○○ 住同
相對人
乙○○ 住桃

         丙○○ 住桃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伸地威實業有限公司、丁○○、乙○○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萬柒仟捌佰貳拾叁元,又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仟玖佰玖拾叁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七○四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伸地威實業有限公司、丁○○、乙○○連帶負擔百分之九十六,餘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及計算式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朱敏賢

~B法院書記官 謝文心~T40~F0┌──────────────────────────────────────┐│附 計 算 書│├───────────┬──────────────┬───────────┤│項目│金 額(新台幣 │備註│├───────────┼──────────────┼───────────┤│一、第一審裁判費│肆萬玖仟零陸拾捌元 ││├───────────┼──────────────┼───────────┤│二、第一審送達郵費│伍佰肆拾肆元 │退郵叁佰零陸元 │├───────────┼──────────────┼───────────┤│三、本裁定送達郵票  │貳佰零肆元 ││├───────────┼──────────────┼───────────┤│合計│肆萬玖仟捌佰壹拾陸元 ││└───────────┴──────────────┴───────────┘計算式

(一)相對人伸地威實業有限公司、丁○○、乙○○連帶負擔百分之九十六部分為新台幣肆萬柒仟捌佰貳拾叁元(49816×0.96=47823,計算至個位,以四捨五入計算)

(二)餘由相對人連帶負擔百分之四部分為新台幣壹仟玖佰玖拾叁元(00000-00000=1993。)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三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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