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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二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02 日

  • 當事人
    年豐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二八號 原   告 年豐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本 送達代收人 蔡淑瑜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折合銀元叁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銀元叁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臺幣為壹萬壹仟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 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郭琇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林蕙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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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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