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二八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二八號
- 原告
- 年豐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國本
- 送達代收人
- 蔡淑瑜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折合銀元叁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銀元叁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臺幣為壹萬壹仟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
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郭琇玲
~B法院書記官 林蕙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