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六八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六八號
- 原告
- 信升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廷齡
- 送達代收人
- 劉家成
右原告與被告甲○○等二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萬捌仟玖佰肆拾肆元,折合銀元肆拾萬貳
仟玖佰捌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肆仟肆佰叁拾叁元,折合新臺幣為壹萬叁仟
貳佰玖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郭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