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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二三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二三號

原告
川前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永勳
原告
甲○○
送達代收人
孫逸文

右原告與被告羅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

零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郭琇玲

~B法院書記官 林蕙鴻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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